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检刑诉〔201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61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胜县,家住**县**镇**村委会***村90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20日被福贡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月11日福贡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于1996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年,执行刑期十年。
辩护人张史秀,云南新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迪某某,绰号“大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617,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福贡县,家住福贡县***乡***村委会**组32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1月7日被福贡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永云,云南德星永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6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县**镇**村委会***村80号,家住福贡县***乡***村委会***街道,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迪某某、罗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初,刘某某、迪某某、罗某三人合谋非法售卖彩票,由刘某某、罗某负责资金兑付,迪某某负责具体销售事宜,每注彩票卖2元,中奖奖金每注1600元至1650元不等,中奖号码以中国福利彩票3D每期的开奖号码为准,将彩民购买的彩票号码、注数和日期,写在自制小纸条或者写在白纸上进行销售,每销售1注彩票罗某和刘某某分得1.6元,迪某某分得0.4元。在销售过程中迪某某先后发展下线11人帮助销售彩票,并将每天销售彩票的情况统计汇总后,通过微信、打电话的方式上报给刘某某。罗某在参与的第三个星期和刘某某平分得利润12000元后退出,刘某某与迪某某二人继续合伙售卖。2015年10月24日至26日迪某某上报给刘某某的彩票销售注数为81691注,金额达163382元。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迪某某、罗某违返国家规定,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非法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阿利华
助理检察员:胡明辉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