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18〕22号
被告人聂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7****752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现住保山市隆阳区**街道**小区**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3月7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福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22日被福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4月4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日,福贡县人民法院对聂某某与福贡珠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聂某某向福贡珠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叉装车购买款184000元及2016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且法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聂某某拒不执行。2016年9月2日福贡珠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福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福贡县人民法院多次催告未果。经查证聂某某名下有两辆机动车和一套位于保山市隆阳区**路**商住**期**单元的房子,其夫苏某荣有一辆价值40万的捷豹越野车。2017年1月9日,福贡县人民法院将聂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17年3月22日福贡县人民法院对聂某某拘留十五日。
2018年4月23日福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案标的184000并将该款转给福贡珠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萍
检察员:穆建燕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