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检刑诉〔2018〕14号
被告人翁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157,汉族,小学文化,商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捕前住云南省**州**市**乡**村,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经本批准,于2017年10月31日被福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福贡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永云,云南德星永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翁某于2017 年1月初独自驾驶其无牌照皮卡车从福贡县鹿马登乡亚坪通道至缅甸境内,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其曾在缅甸挖路时未用完而埋藏在地下的二号岩石乳化炸药2860 条,共计575公斤,运回至福贡县亚坪通道30号界桩18公里处,并将炸药卸载储存在自己的蓝色绞盘车上后离开,直至2017年10月11日被福贡县公安局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翁某非法储存的炸药为硝铵乳化炸药,在标准工业雷管引爆作用下具有爆炸性。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违反国家对于爆炸物品管理的相关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晓萍
助理检察员:胡明辉
2018年3月26日